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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严密防范新冠肺炎疫情从海上输入的通告

2021-8-21 17:48| 发布者:仑苍资讯| 查看:181| 评论:0|来自: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

摘要:关于严密防范新冠肺炎疫情从海上输入的通告当前,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,为严防境外疫情从海上输入,进一步消除海上渔船疫情防控风险点,根据当前防控工作需要,通告如下:一、海上作业人员出 ...

关于严密防范新冠肺炎疫情从海上输入的通告

当前,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,为严防境外疫情从海上输入,进一步消除海上渔船疫情防控风险点,根据当前防控工作需要,通告如下:

一、海上作业人员出海作业时,须做好自身防护,出海人员须接种新冠肺炎疫苗,没有接种的一律不得出海。出海人员不得接触境外人员,如有接触境外船舶、人员的,在返港前应立即如实申报,返港后按照当地防控要求接受管理。

二、所有进出港船舶必须进行登记报备,严格执行“三报备”制度规定(报备船舶信息、人员信息、进出港信息),严禁擅自拆卸、故意破坏、屏蔽北斗示位仪、AIS等通讯导航设备。

三、严禁各类船舶或海上浮动设施非法搭靠外轮,严禁私自出海非法接驳人员、物品,严禁从事海上非法捕捞和海上渔获交易,严禁走私成品油、香烟、冻品等违法犯罪活动。

四、严禁偷越国(边)境和组织、运送他人偷越国(边)境,严禁协助他人偷越国(边)境,严禁任何企业、船舶、个人私自容留、藏匿、运送非法入境人员(含我国公民、外国人)。

五、严禁非法从事或参与船舶建造、维修、改装业务,严禁擅自建造非法海上浮动设施。

六、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检举从事海上非法交易、偷(私)渡组织者、参与者以及非法入境人员的接收者(企业)。对窝藏、包庇、帮助违法犯罪分子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对威胁、报复举报人的,依法从严惩处。

七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和船舶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。



南安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

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    

2021年8月20日      

  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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